射阳县房屋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08-09-16 16:23来源: 阅读: 人次
射阳县房屋登记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
二00八年七月
射阳县房屋登记业务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县房屋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
⑴总则
⑵一般规定
⑶各类所有权登记业务规定
⑷各类抵押权登记业务规定
⑸地役权登记业务规定
⑹预告登记业务规定
⑺更正登记业务规定
⑻异议登记业务规定
⑼其他发证行为
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
⑾房屋协助执行
⑿印章使用与管理
⒀业务表式及说明
共十三个部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本规程展开工作。
第三条 登记簿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四条 登记簿记载内容
登记簿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部分、房屋权利状况部分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房地产平面图等。
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共有性质、按份共有的份额、处分和分割共有物的约定)、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情况等。
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登记簿还应在适当的部分记载登记时间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在原内容上直接删改。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不再发放《房屋共有权证》,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共有人分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或地役权登记的,发放《房屋他项权证》;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的,发放《预告登记证明》;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第六条 登记工作基本要求
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本规程的要求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符合核准登记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同时即可以接受登记簿信息的公开查询。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登记程序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⑴申请
⑵受理
⑶初审
⑷复审
⑸审批
⑹记载于登记簿
⑺缮证、发证
⑻立卷归档
我县房屋登记工作,实行初审、复审、审批“三审”制度。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整理后报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办理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批,最后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将申报内容记载于登记簿,并缮证、发证。
第八条 下列情形登记,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公告:
(1)办理村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以及补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征询异议;
(2)房屋登记机构依法撤销原房屋登记,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未收回的,公告作废;
(3)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或者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的,公告作废;
(4)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1988年前建成的私有房屋,凭1988年航测图申请初始登记的;1982年以前建成的单位集体房屋,凭1982年航测图申请初始登记的,公告征询异议;
(5) 2003年以前开发的商住楼及改制房产转移登记,公告征询异议;
(6)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告的。
第九条 公告的期限
公告征询异议一般为30日以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作废为见报之日。
第十条 登记种类
一、所有权登记
1、初始登记:
(1)个人自建房
(2)单位自建房
(3)开发类商品房
2、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因权属变化产生的房屋分割、合并
(6)以房屋出资入股的
(7)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8)共有性质变化或按份共有房屋份额变化
(9)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商品房转移登记
(10)其他
3、所有权变更登记:
(1)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化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5)其他
4、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抵押权登记:
(1)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
(2)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3)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4)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6)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7)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8)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9)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0)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11)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12)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13)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14)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15)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一般抵押权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
(2)地役权转移登记
(3)地役权变更登记
(4)地役权注销登记
四、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
(4)房屋所有权抵押预告登记
(5)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五、其他登记
1、更正登记:
(1)所有权更正登记
(2)抵押权更正登记
(3)地役权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
(1)所有权异议登记
(2)抵押权异议登记
(3)地役权异议登记
3、撤销登记:
(1)所有权撤销登记
(2)抵押权撤销登记
(3)地役权撤销登记
4、补证、换证:
第十一条 登记单元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名确认;代理人代为申请的,由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提交人和收件人均应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身份证明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护照》。
军人身份证明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申请登记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外国自然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法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机构登记证。
第十五条 代理
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申请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夫妻双方共同取得房屋权利,如买受房屋、继承、接受赠与等,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到场申请登记,代理人对委托的真实性负责。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可由签署文书的一方代理另一方的登记申请。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盖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印章的委托书,受委托人提交身份证明。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等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六条 公证
一、下列情形须办理公证:
(1)因受赠、继承房地产申请登记的;
(2)房屋权利人或登记申请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3)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
(4)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
(5)一方当事人属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境外自然人或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6)境外自然人使用中文姓名申请登记的;
(7)一方当事人属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证书的要求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外籍华人、华侨、外籍人士以及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其在境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以及有关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应当申办公证或认证。
(1)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各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有效期内)公证书均予以认定。
(2)港、澳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该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部门盖章转递确认;
(3)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财产权益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十四类公证书,必须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出具核对证明后,确认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一致的,方可使用。公证书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加章确认,亦可采用。未经核对或加章确认的,不得予以认可或采信。
(4)境外的中国公民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文书可以直接采用。
(5)外国国家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夫妻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的登记(2008年7月1日为我县实行夫妻房产实名制登记的日期)
一、夫妻共有房产的登记
2008年7月1日以前,夫妻共有房屋已经登记为一方的,现要求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当办理更正登记。
2008年7月1日以前,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为一方或双方的,现要求单独登记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二、夫妻一方婚前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的登记
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现要求转移在另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现要求转移到另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夫妻间房产权属约定的登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申请首次登记时已经结婚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夫妻离婚析产的房产登记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有房产的,非成套住房、非住宅用房能够分割的,按照变更登记办理;非成套住房、非住宅用房不符合分割条件或者成套住房分割的,由共同共有变更登记为按份共有。析产后归一方所有的,应当按照转移登记办理。
第十九条 登记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打印),申请日为受理日。收件收据应按照受理申请时间顺序统一编号。
收件收据,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类别、房屋坐落、提交文件名称和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收件时间、以及持据人对收件收据的保管义务等。申请人在收件收据上签字确认后,登记机构将该签字联留存,另出具一份相同内容的收件收据交申请人收执。
第二十条 登记材料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要求,当事人要求出具书面补正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出具“申请登记材料补正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登记事项、房屋坐落、已出示和需补正的文件或材料,对原件和复印件的要求、受理日期以材料补证齐全之日为准等条款。该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射阳县房屋登记受理专用章”,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备查。
受理后,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与所提交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关联,应当在规定审核期限内一次性向当事人发出“申请登记材料补正通知书”,并告知其补正齐全之日为受理日。补正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补正材料前中止审核。逾期未补正的,登记机构通知申请人领回其提交申请登记文件。
第二十一条 询问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询问下列内容:
(1)对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2)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4)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适用于异议登记);
(5)房屋是否已列入拆迁范围;
(6)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询问事项。
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第二十二条 实地查看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实地查看: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因拆迁导致房屋灭失且权利人申请注销的除外
(4)自建房处分登记
(5)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的撤回
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的收件收据(原件)
准予撤回,所收登记文件退还当事人。
申请登记事项已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不予撤回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单方申请登记的事项,撤回登记仍由单方申请;双方申请登记的事项,撤回登记由双方共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基本职责
一、受理岗位职责
(1)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受理登记申请;
(2)接受客户的咨询,负责向客户询问。根据客户申请的事项、房屋的实际状况、权利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准确回答客户的询问,并一次性完整的向客户列出所需材料文件的文字清单;遇有不能正确解答的事项应立即请示科室负责人,并与客户约定第二次解答时间;
(3)核验证件、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4)核查申请人与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核查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是否一致;
(6)核查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
(7)核查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是否冲突,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
(8)出具收件收据;
(9)录入受理信息;
(10)计算相关费用。
二、初审岗位职责及初审意见
(一)初审岗位职责:
(1)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2)接受客户及受理人员的咨询,并作准确解答,及时查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登记簿或原房产档案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3)对申报的材料、证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4)对受理登记的程序是否合法作以审查;
(5)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6)对本科室的登记工作负责并进行监督;
(7)对疑难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摸底,掌握真实情况后,形成文字说明,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法制科集中会审;
(8)对历史遗留的房屋,约请法制科人员进行实地查证;
(9)对需向客户提供书面答复、决定等事项的,须整理出相关材料,提供文字说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转法制科组织会办后予以办理。
(二)初审核准意见:
1、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核准意见:经初审,申请人申请的***登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建议予以登记。
2、更正登记核准意见: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
经初审,申请人申请更正登记事项确属登记簿记载有误,建议更正登记。
(2)依职权更正登记
经初审,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拟将该事项更正为***。建议更正登记。
3、换、补证核准意见
经查,申请事项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建议换(补)证。
4、历史遗留问题、疑难问题的核准意见:
申请事项属历史遗留(疑难)问题,依据会办精神,拟核准登记。
三、复审岗位职责及复审意见
1、复审岗位的职责是:
(1)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3)对登记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4)对房屋现状与原状作终结审查;
(5)对历史遗留问题、疑难问题的申报材料和文字说明,签署意见后,转法制科会办解决;
(6)对复审的材料签署意见。
2、复审意见
(1)同意初审意见,请予审批。
(2)经审核,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不予登记。
四、审批意见:
同意登记,准予发证。
五、缮证或者注记的职责
(1)打印登记审核表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粘贴附图等;
(2)按登记审核要求做好相关注记;
(3)加盖登记机构公章。
第二十五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或原房产档案的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因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但登记簿记载房屋已经设立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房屋有被依法查封、行政限制的情形;
(8)申请登记的材料需补正而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
(9)已经进行了房屋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申请处分登记的;
(10)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告知其不予登记的原因。该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射阳县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专用章”,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备查。
第二十六条 可以合并办理的登记程序
合法建造的房屋未进行初始登记,申请人因继承、接受遗赠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申请登记的,房屋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可以合并办理;
合法建造的房屋未进行初始登记,建造人夫妻离异,房屋权利分割的,房屋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可以合并办理;
合法建造的房屋未进行初始登记,因原建房单位主体灭失,其房屋被处分的,房屋的权利受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可以合并办理;
合法建造的房屋未进行初始登记,建房人将房屋出售后,购房人已经申领了土地证的,房屋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可以合并办理;
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受让人申请设立新的抵押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新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办理。
购房人未及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现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主张权利,两道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
购房人未及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购房人夫妻离异,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两道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
购房单位未及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现购房单位已破产,房屋裁定过户的,两道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
第三章 各类所有权登记业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所有权初始登记
1、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商品房屋竣工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房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登记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 (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个人自建房屋除外,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 (原件)
(7)现场勘查表(原件)
(8)公告 (依据航测图申请的,公告时间30日,原件)。
工作人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房人和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一致;
(2)建设工程规划文件记载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与房屋测绘报告是否一致;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内容与竣工证明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办件时限:10个有效工作日(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时限,下同)
2、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商品房竣工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房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开发企业初始登记,原件)
(2)射阳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全体业主共有产权登记,原件)
(3)身份证明 (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6)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 (原件)
(8)现场勘查表(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房人和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一致;
(2)建设工程规划文件记载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与房屋测绘报告是否一致;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内容与竣工证明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办件时限:10个有效工作日
3、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竣工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房人与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 (复印件)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4)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原件)
(6)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事项公告内容须在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中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0日,登记机构对公告现场进行取证,或者由基层组织见证后出具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收入登记档案。
县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事项公告,也可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房人和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一致;
(2)建设工程规划文件记载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与房屋测绘报告是否一致;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内容与竣工证明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的申请登记事项公告情况的审查。
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办件时限:10个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所有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变更登记
因登记房屋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房屋坐落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原房产档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书(原件)
(4)由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房屋坐落变更的证明文件 (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2、房屋面积发生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书 (原件)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 (原件)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除外,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4)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事项与相关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5)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
(6)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7)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个有效工作日
3、同一所有权人的房屋因分割或者合并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分割或者合并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4)发生分割或者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 (原件)
(5)房屋测绘报告 (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事项与相关文件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没有预告登记记载;
(5)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
(6)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7)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4、因房屋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因登记的房屋所在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 (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 (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原登记时提交平面图的还须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5、因房屋共有关系变化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共有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书(原件)
(4)房屋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或者房屋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协议(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共有关系变化的协议等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4)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
(5)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6)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当事人,转让方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1、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完税凭证(原件)
(5)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6)维修基金缴交证明(原件)
(7)房屋平面图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应当由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核发初始登记证明的,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因原房屋被征收或拆迁申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协议书。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转让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 10 个有效工作日
2、新建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
新建经济适用房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原件)
(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
(5)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完税凭证(原件)
(6)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
(6)维修基金缴交证明(原件)
(8)房屋平面图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转让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买卖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房”字样。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3、存量房转让的转移登记
因存量房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5)射阳县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6)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受让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转让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房屋转让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4、公有住房出售的转移登记
因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公房所有权人和购房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4)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
(5)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
(6)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7)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完税凭证(原件)
(8)房屋平面图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转让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或经房管局授权的直管公房的管理者),受让人是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载明的受让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5、房屋互换的转移登记
房屋互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房屋互换合同(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互换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互换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互换双方即是房地产转让合同载明的互换双方,又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6、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原件)
(5)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赠与申请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受赠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赠与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受赠人是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受赠书中载明的受赠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7、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5)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遗赠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中载明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4)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8、夫妻之间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书(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明以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5)房屋转让合同或其它约定证明文件(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共有人增加时的申请人是原房屋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共有人减少时的申请人是原房屋共有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9、以房屋出资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房屋转移登记
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新成立的企业法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房屋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合同(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转让人是房屋登记薄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10、企业分立、合并的房屋转移登记
因企业分立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因企业合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合并后的企业法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被分立、合并企业是房屋登记薄的权利人,受让人是企业分立、合并文件中载明的分立、合并后承受房屋权利的企业法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11、企业改制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因企业改制申请房屋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是新改制的企业法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改制管理部门批文(原件)
(6)经改制管理部门认定的纳入改制资产,归改制后成立的新企业所有的房屋平面图
(7)完税凭证(原件)
(8)房屋平面图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被改制企业是房屋登记薄的权利人,受让人是企业改制文件中载明的改制后承受房屋权利的企业法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1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房屋的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件指向的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5)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需提供,原件)
(6)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7)完税凭证(原件)
(8)房屋平面图
申请人不能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的,原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查房屋登记薄记载的原房屋权利人是否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裁决书等法律文件认定的原房屋权利人一致,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转让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受让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13、房屋拍卖的转移登记
因房屋拍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5)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拍卖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竞买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10 个有效工作日
第三十条 所有权注销登记
因房屋所有权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法律文书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因房屋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还须提交现场查看表,因拆迁提供拆迁协议的除外。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权利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新权利人。
(2)注销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办件时限:当即办理
第四章 各类抵押权登记业务规定
以房屋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设立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原件)
(6)有权处置房屋的部门或者权利机构同意抵押的文件 (单位房产抵押须提供,原件)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当事人除提交上述第 (1) 、(2)、(3)、(4)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当事人除提交上述第 (1) 、(2)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房屋他项权证书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文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设定房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
(2)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 5个有效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房屋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因抵押权的转让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他项权利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 房屋他项权证 (原件)
(4) 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转让的文件 (原件)
房屋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转让房屋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转让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他项权利人,受让人是房屋他项权利转让合同记载的他项权利受让人;
(2)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 5个有效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变化、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变化等原因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原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 (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 (原件)
(4)证明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的协议 (原件)
(5)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文件 (有抵押权顺位的在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变更时须提供、原件)。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文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变更房屋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他项权利人;
(2)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登记
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复印件)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开发项目须提供、 复印件)
(6)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 申请人是设定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与土地使用证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
(2) 申请抵押的房屋建设工程在规划许可文件和土地使用证权的记载范围内;
(3) 申请抵押的房屋与预售登记备案没有冲突;
(4) 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5)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6)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或者转移登记
以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申请变更或者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的材料
(5)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文件 (有抵押权顺位的在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变更时须提供、原件)
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发生变更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文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 申请人是变更或者转移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
(2) 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 登记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 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抵押权注销登记
因房屋抵押权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权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他项权利人。
(2)注销的权利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办件时限:当即办理
第五章 地役权登记业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役权设立登记
以房屋设定地役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 申请人是设定房屋地役权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或双方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
(2) 供役地、需役地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办件时限:10个有效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地役权的转移、变更登记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因地役权权的转让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他项权利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地役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证明地役权变更或者转移的文件 (原件)
房屋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转让房屋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转让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他项权利人,受让人是房屋他项权利转让合同载明的他项权利受让人;
(2)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办件时限:10个有效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地役权注销登记
因地役权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需役地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地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
(2)注销的权利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办件时限:当即办理
第六章 预告登记业务规定
第四十条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因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申请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合同订立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商品房的预收款凭据。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一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出售方、并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2)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没有他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记载;
(3)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4)没有异议登记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参照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同时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提交的材料不再重复收件。
办件时限:3个有效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3)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5)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商品房受让人;
(2)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办理过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4)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没有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参照房屋抵押权登记,同时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提交的材料不再重复收件。
办件时限:3个有效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作出书面约定。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5)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6)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转让合同当事人,且转让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房屋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2)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没有他人房屋转让的预告登记记载;
(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
(5)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没有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参照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提交的材料不再重复收件。
办件时限:3个有效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6)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原件)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设定房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
(2)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4)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没有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参照房屋抵押权登记,同时提交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提交的材料不再重复收件。
办件时限:3个有效工作日
第七章 更正登记业务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
1.不涉及权利归属变化的更正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射阳县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2.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射阳县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4)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3.配偶之间权利人的更正登记
2008年7月1日以前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 射阳县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书(原件)
(4) 当事人现场签署的声明或者约定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 申请人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有关文件证明的配偶;
(2) 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3) 登记簿没有预告登记记载或者预告登记记载与申请登记事项不相冲突;
(4) 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法律文件登记记载;
(5) 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没有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理房屋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登记备案记载。
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按照转移登记办理。
办件时限: 5个有效工作日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
1、利害关系人申请不涉及权利归属变化的更正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射阳县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
(5)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2、利害关系人申请涉及权利归属变化的更正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射阳县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
(5)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办件时限:5个有效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依职权进行的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
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且不涉及权利归属的的,制作并向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放《办理更正手续通知书》,限期办理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无故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的,登记机构直接依据原申请登记资料或有效的法律文书对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进行更正,制作并向其发放《更正登记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依职权进行的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通知
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且涉及权利归属的的,应制作并向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放《办理更正登记通知书》,限期办理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无故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的,在其处分房屋权利进行登记时,暂缓办理。
第八章 异议登记
第四十七条 异议登记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射阳县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复印件)
(3)利害关系证明(原件)
(4)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登记机构应当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
(2)申请异议事项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办件时限:当即办理
第四十八条 异议登记的注销
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异议登记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射阳县房屋异议登记注销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复印件)
(3)有关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办件时限: 当即办理
第九章 其他发证行为
第四十九条 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房屋权利人申请换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权证换、补证申请书(原件)
(2)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原件)
(3)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人要求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一致。
第五十条 遗失补证
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房屋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射阳县房屋权证换、补证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及共有权人关系证明
(3)声明作废公告
登记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
(2)申请人要求补发权证的房屋在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范围内;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一致。
第十章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
第五十一条 登记簿记载信息的查询范围及条件
单位和个人可凭身份证件申请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件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申请复制登记簿上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登记簿记载信息的查询程序和要求
(1)申请。申请人填写查询申请书,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明号)和需要查询事项,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
(2)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审核查询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房屋坐落、查询事项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
(3)缴费。工作人员根据查询申请书申请查询事项进行划价,并在申请书签名(盖章),由申请人持经划价的申请书到收费窗口缴费。
(4)查询。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缴费情况,收取查询申请书,并根据申请查询事项,在登记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将检索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信息打印“查询结果”。无登记记录的,应申请人要求,可以出具“系统无登记信息”证明。
(5)复核。工作人员对查询结果进行复核,无误后,在查询结果上加盖“射阳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并在查询申请书上记录查询结果、查询经办人签名。
(6)交付查询结果。
(7)存档。将查询申请书等申请查询资料集中保管6个月,备查。
第五十三条 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范围及条件
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查询有关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
(1)房屋权利人(含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地役权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件,申请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提交代理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凭发生继承、赠与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申请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提交代理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凭县级以上所在机关(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和其指定查询人的工作证件,申请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其指定的查询人工作证件,申请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5)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凭仲裁机构、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申请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提交代理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6)律师可凭法院受理案件证明或法院调查令及本人律师证,申请查询与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7)房屋征收(拆迁)实施人可凭政府的征收决定、拆迁许可证、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申请查询被征收房屋原始登记凭证。
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公证委托书。
第五十四条 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程序和要求
(1)申请。申请人填写查询申请书,按前款规定提交申请查询文件。
(2)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审核查询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清楚,房屋坐落、查询事项是否明确,查询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
(3)查询。工作人员按房屋坐落在登记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查明后,调阅相关原始凭证,供申请人查询。申请人要求复印,可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一般不予复印)。查询工作人员应在查询申请书上记录查询结果,签署经办人姓名。
(4)缴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5)复核。工作人员复核查询结果,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射阳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专用章”。申请人自行摘录的材料不予盖章。
(6)交付查询结果。将复印的登记原始凭证交付申请人。
(7)存档。将查询申请书等申请查询资料集中保管6个月,备查。
第五十五条 特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及条件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查询的证明。在国家安全、军事等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查询时限:一般查询业务应当即时提供,特殊、批量查询业务自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章 房屋协助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税务等国家机关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执行文件(如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申请办理。
第五十七条 办理协助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1)预核。执行人员应当与执行公务证记载一致;协助执行文件上的收文单位应当与登记机构名称一致;查封、扣押、处分房屋权属的,协助执行文件中房屋权利人、坐落、权利限制等内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解除限制的,解除限制国家机关应当与原限制机关一致,解除限制协助执行文件应当注明原限制协助执行文件号,解除限制的内容应当与原限制内容相符。
(2)受理。协助执行文件经核对无误的,登记机构应即时受理。
(3)录入。工作人员将协助执行的内容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复核。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调取被执行人房屋信息查看,确认登记到登记簿。
(5)签收。复核无误后,应当在协助执行文件的送达回证上加盖“司法协助专用章”,并注明签收日期。预查封、轮侯查封、抵押等情况,应当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书面告知。
(6)存档。协助执行文件应当按文书档案管理,定期装订,集中保管,备查。
第五十八条 协助执行注意事项
(1)登记部门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发现协助执行文件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符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人员,予以调整。
如果执行人员坚持不予调整协助执行内容的,须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书面告知执行机关登记簿记载情况,按协助执行文书内容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登记机构也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2)送达回证(执)采取邮寄方式的,必须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回证(执)应当复印留存。
(3)执行人员应当提供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以便联系。
(4)对于执行机关以邮寄方式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登记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5)协助执行文件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代为送达的,登记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二章 章印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登记类公章(圆形章):
(1)射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章)
套印于各类房屋权证、登记(备案)证明的“登记机构”盖章处
(2)射阳县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专用章 (圆形章)
用于文件补正通知书、不予登记通知书、更正登记通知书、暂缓登记通知书、异议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通知书等文件上。
(3)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发证专用章 (圆形章)
盖于各类房屋权证、登记(备案)证明的“填发单位”盖章处。
(4)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受理专用章 (椭圆形章)
盖于各类登记的受理凭证、协助执行送达回证等文件上。
第六十条 注记类章印(长方形):
(1)“注销”章
用于各类需注销登记的权证、证明上
(2)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信息查阅专用章
用于提供公开查阅的登记簿内容的复制件或书面证明上。
(3)复印件审核专用章
用于各类申报材料复印件上,经提交人、受理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章 业务表式
第六十一条 各类通知及表式。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申请登记材料补正通知书
射房补通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坐落在
的房屋 登记,受理编号为: ,出示(提交)了以下材料:
(1)
(2)
(3)
(4)
(5)
(6)
(7)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还须补交下列文件:
(1)
(2)
(3)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文件提交我局下属的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文件补齐之日为申请受理日。逾期不补正的,我局将不予登记。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地址:人民西路66号
邮编:224300
联系电话:82314085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不予登记通知书
射房不登通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坐落在
的房屋 登记,受理编号为: ,由于以下原因:
(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造;
( )(2)申请人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记载的当事人不一致的;
( )(3)权利来源文件无效;
( )(4)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
(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
( )(6)标的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7)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
( )(8)查封登记期间,权利人申请处分登记的;
( )(9)
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 现决定不予登记。
若对此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地址:人民西路66号
邮编:224300
联系电话:82314085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不予更正通知书
射房更登通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坐落在
的房屋更正登记,认为 的记载应为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不予更正。
若不服此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地址:人民西路66号
邮编:224300
联系电话:82314085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换领房屋权属证书通知书
射房换通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坐落在
的房屋更正登记,认为 的记载应为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更正。 现决定通知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前到我局下属的房地产管理所换领房屋权属证书。
若不服此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地址:人民西路66号
邮编:224300
联系电话:82314085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办理更正手续通知书
射房更登通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坐落在
的房屋 登记,因登记簿的记载有误,将 误登记为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3个月内到我局下属的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更正手续。
若不服此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地址:人民西路66号
邮编:224300
联系电话:82314085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更正登记通知书
射房更登通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坐落在
的房屋 登记,因登记簿的记载存在笔误(遗漏),将 误登记为 ,我局已于 年 月 日通知你(单位)在3个月内到我局下属的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更正手续,但你(单位)至今未前来办理更正手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已经对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将 更正为 。
若不服此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地址:人民西路66号
邮编:224300
联系电话:82314085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异议登记受理通知书
射房异登通字[ ]第 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坐落在
的房屋异议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的规定, 现予以受理。你(单位)须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有关凭证送我局下属的房地产管理所备案,否则异议登记将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地址:人民西路66号
邮编:224300
联系电话:8231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