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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08-08-18 16:03来源: 阅读: 人次
一、鉴定须知

(一)房屋安全鉴定主要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二)可靠性鉴定适用于房屋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可靠性鉴定:
1、改变房屋结构(包括屋盖、楼板、墙体、基础、梁、柱、支撑、连接点等构件)或超过房屋功能规定荷载的;
2、房屋结构出现裂缝、倾斜或有其他损坏迹象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3、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4、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5、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或因施工、生产影响到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6、对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的各类房屋实施安全鉴定;
7、对承重结构加大荷载,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扩大承重墙上的门、窗洞口的各类房屋实施安全鉴定。
8、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9、镇(街)规划建设办(或房屋管理部门)发出隐患通知书,并明确应鉴定处理的;
10、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四)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现场勘查时,要通知委托人或其代表到场。

二、鉴定程序
(一)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及有关证件。
1、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
⑵房屋产权状况、座落位置、使用性质、面积和要求鉴定的事项;
⑶其它有关事项。
2、原则上随《鉴定委托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⑵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
⑶房屋设计资料;
⑷地质勘察资料;
⑸施工技术档案;
⑹提供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
使用人以及相邻单位或个人委托人鉴定的,房屋所有人应提供房屋的有关资料。

(二)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5、出具鉴定报告书。
需进行建筑结构检测的,委托人还需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的资质证书)进行结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提交鉴定机构;

(三)鉴定机构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四)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填写鉴定文书,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定报告书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术语,由鉴定人员、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公章,并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委托人。

(五)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将简要情况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建设局。

三、事项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县建设局三楼房管所综合科
联系电话:0515-8238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