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房屋实名制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2-24 16:19来源: 阅读: 人次
各科室:
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市房产局制定的《盐城市房屋登记规则》尚未正式出台和《房屋登记簿》正式文本没有形成这一实际情况,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现对房屋登记中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各项工作作通知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凡个人合法建造或购买等方式获得的私有房产,除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确系申请人婚前或独有的以外,其他房屋需提供申请人的夫妻关系证明,夫妻二人身份证,夫妻二人共同到场申请房屋登记。核发这类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将夫妻二人的姓名共同打印在所有权人一栏中。
二、2008年7月1日起,房屋分析参照赠与房屋登记,以转移登记的形式办理。
三、2008年7月1日起,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期不计入有效的登记工作日;村民住宅以宅基地上的独立的整幢房屋为一个登记单元,不再分割登记发证。
四、因《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申请补证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不再履行补发公告手续,由权利人自行登报说明理由,声明作废后,即可申请补证。
五、2008年7月1日起,房屋登记提交、收取的材料复印件,须由申请人和受理人共同校验,并签名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无误”。
开发商代为办理商品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实行本通知第一、五两项内容时,各科室应与相关单位做好对接工作。
以上通知,从即日起执行。
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
二00八年七月一日